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0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68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