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1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冠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丰竹园二期6栋3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551376629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981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冠林机电有限公司708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冠林机电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应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1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耀忠
审判员 张 彤
审判员 李会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