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4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冠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尔国际广场第9幢7层15号房、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丽水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沿河大道438号。
责任人:**,该业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街办事处综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地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街道沿河大道438号。
负责人:***,该居委会主任兼书记。
上诉人武汉冠林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丽水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街办事处综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4民初8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冠林机电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不符合法定诉讼费减缓免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冠林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 超
书 记 员 叶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