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

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民调3861号之一
申请人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住周口市交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运安。
被申请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城时代广场3号楼3单元603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臻。
申请人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豫1602民调3861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标的实施,申请人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0元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唐玉吉
审判员  徐克林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