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三晶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28民初3494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涛,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鹿邑县三晶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31729422XY,住所地鹿邑县杨湖口镇苏湾行政村苏湾071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鹿邑县三晶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10887.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801.20元(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之后利息另行计算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鹿邑县三晶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鹿邑县通讯公司工程后,将开挖和顶管劳务分包给被告***,被告***联系原告***分包顶管劳务。***按约定时间进场施工,工程结束被告鹿邑县三晶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永奇派李翠英、宋女士二人进行验收,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劳务费,二被告相互推诿扯皮。2021年2月7日,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发了一张顶管工程量和费用明细,并在“工程量和费用明细”下亲笔书写:“确认无误***2020年1月11日。”现原告催讨劳务款无果,特诉至贵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鹿邑县三晶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款110887.2元,自愿定于2022年7月31日前还款6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还款50887.2元;
二、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56.89元,由被告鹿邑县三晶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武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