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273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会,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浩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解放路居委会1号楼112室(原外贸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王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益恺,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签发:
附件:
主送机关:
发文:(2021)内0402民初2734号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浩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金刚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立忠
人民陪审员 朱姝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