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亿峰电气有限公司

泰州亿峰电气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5执4156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亿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红本,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B栋1102。
法定代表人威廉·拉塔(WILLIAMFLOYDLATTA),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泰州亿峰电气有限公司与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2878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泰州亿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二十六万八千九百一十二元整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03月0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泰州亿峰电气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泰州亿峰电气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玉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润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