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与某某、某某、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海晟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乌日恒,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莲。
被执行人: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海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段丽凤。
被执行人:段丽凤,职业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公司,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职业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职业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边纬,职业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郝常命,职业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边海,职业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职业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职业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与段丽凤、**、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海晟商贸有限公司、***、边纬、郝常命、边海、**、**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2017)内0627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于2020年4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2020年4月24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段丽凤、**、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海晟商贸有限公司、***、边纬、郝常命、边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借款10220833.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0年4月24日,我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鄂段丽凤、**、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海晟商贸有限公司、***、边纬、郝常命、边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段丽凤、**、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海晟商贸有限公司、***、边纬、郝常命、边海、**、**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住房公积金、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段丽凤所有的开户行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存款账户,我院已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实地调查、走访了被执行人段丽凤、**、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海晟商贸有限公司、***、边纬、郝常命、边海、**、**现住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有借款本金及利息10220833.03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杜 鹏 程
审判员 乌云花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高  军
书记员 李 雪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