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与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账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4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边纬,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郝常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边海,男,汉族,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与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边纬、郝常命、边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新吉乐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