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49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易兴国际建材博览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耀宗。
被执行人: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
法定代表人:边海。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利城市华庭。
被执行人:***,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磐恒小区。
被执行人:边纬,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颐林园。
被执行人:郝常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颐林园。
被执行人:边海,男,汉族,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小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小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温馨花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支行与内蒙古碧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边纬、郝常命、边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边海房屋一套;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海 燕
审判员 高 文 清
审判员 新吉乐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