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1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4年04月27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吉尔格拉,男性,1960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女性,1965年04月02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刘占海,男性,1964年05月05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吉尔格拉。
本院在执行***与吉尔格拉、***、刘占海、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吉尔格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   杨    
审判员  段   磊   
审判员  孟和巴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