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达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
被执行人杨秀花,女,汉族,教师,现住达拉特旗。
被执行人吉尔格拉,男,蒙古族,教师,现住达拉特旗。
被告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尔格拉,经理。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在准格尔旗林业局的工程款,现因该笔工程款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小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边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