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达民初字第03305号
原告杨再春,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原告高二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原告武生荣,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被告***,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被告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吉尔格拉,总经理。
被告吉尔格拉,男,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被告***,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春、高二树、武生荣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吉尔格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杨再春、高二树、武生荣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春、高二树、武生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再春、高二树、武生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9元减半收取4714.5元,由原告杨再春、高二树、武生荣承担。
审 判 长 高白玲
审 判 员 史瑞峰
人民陪审员 * 娜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