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2执3483号
申请执行人:阿古拉,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3号)。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吉尔格拉。
被执行人:吉尔格拉,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古拉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化有限责任公司、吉尔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10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我院进行了以下执行工作:1、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传统查控,无可控财产。3、2021年8月26日我院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4、本院对被执行人生活场所周边调查,再无其他财产线索。5、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作出的(2021)内010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莉
审判员 王 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