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阿古拉、鄂尔多斯市某某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2执3483号 申请执行人:阿古拉,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3号)。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吉尔格拉。 被执行人:吉尔格拉,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古拉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化有限责任公司、吉尔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10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我院进行了以下执行工作:1、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传统查控,无可控财产。3、2021年8月26日我院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4、本院对被执行人生活场所周边调查,再无其他财产线索。5、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作出的(2021)内010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莉 审判员 王 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