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达民初字第0330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森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杭锦南路2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市林业局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原鄂尔多斯是农牧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吉尔格拉,总经理。
被告吉尔格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吉尔格拉妻子。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森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化有限责任公司、吉尔格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森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森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森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4元,减半收取12832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森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