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达民初字第0330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乔玉兰,公民身份号码×××,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原鄂尔多斯是农牧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吉尔格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诉被告***、***、***、***、***、第三人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7元,减半收取39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代理审判员  林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