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982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正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81066318H
法定代表人赖秀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正海、颜林丽,广东粤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正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粤098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家明
人民陪审员 黄梦烨
人民陪审员 周文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逢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