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982民初2770号
原告:广东正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合江镇合江圩罗西区(黄建铭房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81066318H。
法定代表人:赖秀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小红,广东粤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林丽,广东粤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广东正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正熙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林丽、蔡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正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支的黄兴兰等5人的工资款42143元以及利息人民币366.6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214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实际应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一份单包工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对化州市合江镇垃圾中转站、化州市合江镇公共厕所工程进行施工。在被告开始进场施工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30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以及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3056.8元给被告,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之后,没有按照约定向自己雇佣的工人黄兴兰等5人支付工资。黄兴兰等5人在找寻被告***未果后,2020年4月10日,黄兴兰等5人投诉到化州市,该队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前向黄兴兰等5人垫支工资,原告按照化州市的要求垫付了黄兴兰等5名工人工资共计42143元。原告在垫付黄兴兰等5人42143元工资后,仍然联系不上被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茂名市化州市合江镇垃圾中转站、茂名市化州市合江镇公共厕所项目的承建施工单位,原告将以上项目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一份《单包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材料,由被告***召集工人施工,原告支付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给被告***,施工工人的工资由***发放。
在被告开始进场施工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在内)共计人民币63056.8元给被告***,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工程款后,没有给其雇佣的工人黄兴兰等5人支付工资。
黄兴兰等5人在寻找被告***未果后,于2020年4月10日,投诉到化州市,该队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前向黄兴兰等5人垫支工资,原告遂按照化州市的要求于2020年6月2日,垫付了黄兴兰等5名工人工资共计42143元。原告在垫付黄兴兰等5人42143元工资后,仍然联系不上被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42143元及其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单包工工程施工合同》、支付证明以及微信转账记录、《投诉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咨询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领取确认表》、《承诺书》、《收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追偿权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单包工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给被告,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工资给施工工人,因被告领取工程款后拖欠工人工资,原告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的处理意见,代被告***垫付了工人工资42143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经垫付的工资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垫付工资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工资42143元给原告广东正熙工贸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正熙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靖云
人民陪审员 刘贤婷
人民陪审员 周文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莫少波
书 记 员 戴晓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