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民初4264号
原告:哈尔滨原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茂滨江新城三期五区54栋1至2层101房。
法定代表人:吕永秀,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立,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99号19栋32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洪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仲田,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综合办公室主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哈尔滨原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野园林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你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好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野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立、你好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仲田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野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你好房地产公司立即为原野园林公司办理“你好荷兰城”小区3号楼5门商服不动产登记证书;2.本案的诉讼费由你好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原野园林公司与你好房地产公司签订《你好荷兰城A区绿化、道路、园林小区及室外照明工程协议》,主要内容为原野园林公司承建你好房地产公司阿姆斯特尔商业街、A区朗格冬日花园、网球场等绿化、道路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好房地产公司无现金给付工程款。双方经协商,2008年4月24日你好房地产公司将你好荷兰城小区3号楼5门商服作价5,824,920.00元抵给原野园林公司。原野园林公司予以接收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原野园林公司多次要求你好房地产公司办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证书,均被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为维护原野园林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裁判。
你好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原野园林公司不具有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原野园林公司所主张的“你好荷兰城”小区3栋5号商服,系你好房地产公司抵给其的工程款房源,并在原野园林公司的授权和承诺下,已实际转卖给陈振江个人所有,原野园林公司作为该套房产的非权属人,不具有提起法律诉讼的主体资格,无权对该套房产主张和提起相关诉请。二、该套房产目前暂时无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任也并非你好房地产公司主观因素所造成。一是因你好房地产公司的原任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在“你好荷兰城”小区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非法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野园林公司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也在查证线索之列),目前仍在侦查调查之中,尚未结案,故在公安机关结案前,暂缓为抵给原野园林公司工程款的房屋办理相关手续。二是陈振江所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非联机合同,需先到市住建部门进行联机备案,但你好房地产公司因省里去年新规定的资质重新审核年检正在进行中,市住建局暂时停止办理相关联机备案登记。故你好房地产公司也只能暂缓为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野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障你好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起诉的原告,必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从本案你好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承诺书》、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授权书等证据来看,原野园林公司承诺将你好房地产公司所抵给其的“你好荷兰城”小区3#5号商服转卖给陈振江。2010年3月22日,陈振江授权王洁代其办理荷兰城A区3号楼5号门的进户事宜,王洁代陈振江与你好房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并于2010年3月23日向你好房地产公司缴纳5,824,920元购房款。故案涉商服已经在陈振江个人名下,其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陈振江。现原野园林公司诉请你好房地产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其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未经所有权人陈振江授权,故原野园林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原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哈尔滨原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晓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