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7执恢1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9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敖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