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7执异18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墩花园(应理南街以西,滨河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69432083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申请人: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墩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69434155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