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华威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市少年宫诉广州市升虹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民终6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桂林市少年宫。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信义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小琦,少年宫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少年宫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弘,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桂林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高新区大学科技园***房。
法定代表人:李呈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鹏,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被告):广州市升虹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江滘心村新地六巷*号*楼。
法定代表人:覃飞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桂林市少年宫(以下简称“少年宫”)诉被上诉人桂林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市升虹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上诉人少年宫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华威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784元,并赔偿上诉人已支付的灯具检验费150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一直要求被上诉人华威公司出面就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一事进行商讨,但被上诉人华威公司一再回避,上诉人迫于无奈自行邀请专家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灯具检测报告》,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步骤,不存在一审认定“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在未经华威公司同意在场的情况下,单方对货物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情况;2.被上诉人华威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标准和要求,存在诸多问题,上诉人有权依约不予验收,被上诉人华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华威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升虹公司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华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华威公司与少年宫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少年宫立即归还华威公司已交付的48台L**帕灯、22台L**面光灯、28台L**耳光灯,并承担运输费用负责将全部货物完整无损地运送至华威公司库房;3、少年宫支付华威公司违约金28784元、滞纳金28784元;4、少年宫支付因市场价值跌落导致产品贬损金额23027.2元;5、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由少年宫负担。
上诉人少年宫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解除少年宫与华威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华威公司向少年宫支付违约金28748元;3、华威公司赔偿少年宫已支付的灯具检验费1500元;4、升虹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华威公司、升虹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威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经准许的经营范围有多项,其中包含灯光音响设备的销售、安装及维护。升虹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2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的信息显示,升虹公司目前属在营(开业)企业,尽管其登记的营业期限至2016年12月9日,但2017年6月14日还报送了2016年度报告。升虹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灯具零售、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等等。
少年宫因其“春天剧场”灯光改造项目需要,需采购一批LED舞台灯具,遂委托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2016年10月21日,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华威公司下达《桂林市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告知华威公司“经谈判小组评审,采购人确认”,华威公司成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并要求华威公司在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要求与少年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逾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16年11月26日,华威公司与少年宫经协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华威公司称,其接到《桂林市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与少年宫的接洽过程并不愉快,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方签订了合同。
《采购合同》中,“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条款约定为:升虹公司生产的MSD/美斯迪MSD-LP4803TLED帕灯48台,单价840元/台,单项合计金额40320元;MSD/美斯迪MSD-ST230LEDLED面光灯22台,单价3500元/台,单项合计金额77000元;MSD/美斯迪MSD-LP12TQUADLED耳光灯28台,单价950元/台,单项合计金额26600元;合同总金额为143920元。该条款对于上述3类货物的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均作了详实约定。“质量保证”条款主要约定为:华威公司应按响应文件规定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质量标准向少年宫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标准。“货物包装、运输”条款约定:华威公司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少年宫指定地点;华威公司备齐货物后通知少年宫到其指定地点抽样,送检;其货物就地封存,检验报告出来后,双方进行初步验收,货物由华威公司送到少年宫春天剧场进行安装、调试;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交付”条款约定:交付使用期为按响应文件中承诺且不超过采购要求的时间,地点为少年宫指定的地点;华威公司应将所有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用、备件等交付给少年宫,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华威公司提供不符合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货物,少年宫有权拒绝接受。“调试和验收”条款主要约定:华威公司交货前应对货物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少年宫验收和使用的技术依据,验收的结果应随货物交少年宫;货物到位后,少年宫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共同抽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华威公司支付;少年宫依据响应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响应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少年宫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技术复杂的货物,少年宫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时华威公司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华威公司负责。“付款方式”条款约定:安装调试并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正常使用1年后支付。“违约责任”条款主要约定:少年宫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华威公司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合同金额1‰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20%,超过3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少年宫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华威公司偿付合同金额1‰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20%。《采购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时,在《采购合同》附件《货物采购需求说明》中“其他要求”关于“验收方法及方案”载明: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最终验收由少年宫组织专家验收为准。华威公司及少年宫在《采购合同》落款处均签名盖章,华威公司对《货物采购需求说明》未持异议。《采购合同》系格式合同,华威公司及少年宫均确认“货物包装、运输”条款中关于华威公司备齐货物后通知少年宫到其指定地点抽样,送检;其货物就地封存,检验报告出来后,双方进行初步验收,货物由华威公司送到少年宫春天剧场进行安装、调试的内容系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后增加。
《采购合同》订立后,华威公司依合同要求对合同项下货物进行采购。2016年12月上旬,华威公司收到货物。物流单显示,该批货物系由德邦物流承揽送货,发货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到货后,华威公司即通知少年宫到其存放货物的库房进行抽样送检。2016年12月13日,少年宫指派工作人员到华威公司处抽取了帕灯、面光灯、耳光灯各1台,同时还随货带走了3款货物的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以及所抽检的3台灯具的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卡。2016年12月16日,少年宫向华威公司发出《通知》称“……现经初步检查,发现如下问题,请于12月21日前书面答复。一、缺失资料。1、产品安全性检测报告(含国家规定的必检项目内容)。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含国家规定的必检项目内容)。3、三款产品的技术参数。二、三款灯具问题(与标书内容不符的)。1、功率、色温值、光谱、照度、角度问题?2、无显示温度、使用时间功能的问题?3、净重相差问题?4、面光灯与耳光灯灯号相同的问题?5、防护等级没有标识的问题?6、灯具插座的问题?”2016年12月20日,华威公司针对上述《通知》中的要求及技术疑问以《少年宫通知回复函》作了详细解答,回复函载明“一、缺失资料1、产品安全性检测报告(含国家规定的必检项目内容)。答:这个名称不明确,产品安全性检测报告具体是指什么报告,招标书无此描述。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含国家规定的必检项目内容)。答:我们递交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舞台灯光不是国家强制准入产品,国家没有规定必检项目内容。3、三款产品的技术参数。答:厂家补充提供了更加详实的新版使用说明书,对技术参数和操作步骤有详实的描述。二、三款灯具问题(与标书内容不符的)。1、功率、色温值、光谱、照度、角度问题?答:三款灯都满足标书关于功率、色温、光谱、照度、角度的要求。2、无显示温度、使用时间功能的问题?答:本灯具电路含单片机(微电脑芯片),电路板上有温度传感器,时钟信号为芯片固有,可以通过控制灯光的电脑软件调用由DMX线缆传送过来的温度和时间数据。3、净重相差问题?答:舞台灯为高处悬挂安装,在高强声场因其振动、干冰烟雾等舞台环境下,挂钩与桁架间容易形成磨损,全世界都在研制越来越轻的舞台灯。美斯迪品牌旧产品的重量与招标要求一致,先经过技术进步已经把灯具重量减少近一半,这是行业进步以及升虹公司努力的成果。4、面光灯与耳光灯灯号相同的问题?答:是业主误解。那是厂家的出厂检验号。5、防护等级没有标识的问题?答:我们产品满足标书防护等级要求,我们可以应客户要求贴上标识。6、灯具插座的问题?答:我们产品的插头插座是防水级,既可以应用于室内也可以应用于室外。对于新产品与客户旧产品的衔接,我们有3芯与5芯之间的转换接头和线缆。”回复函还对光谱、色温、舞台灯LED灯珠光谱及混色、DMX512、内置宏功能等舞台灯光技术及名词作了解释。华威公司针对使用说明书的问题作了补正,确实向少年宫补充提供了新版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中载明的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中要求的技术参数相同,同时说明书中注明“随着产品的发展,重量将会越来越轻,不另行通知。”为货物质量的问题,少年宫与华威公司之间经过多番交涉,少年宫仍认为华威公司无法为其解惑,始终对华威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疑,但其自抽检货物后又不及时与华威公司共商将抽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导致与华威公司之间产生摩擦。2017年5月10日,少年宫向华威公司出具《收条》,内容载明“2017年5月10日,桂林市少年宫收到桂林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春天剧场采购灯具(项目名称:春天剧场LED面光灯项目,项目编号:GLZFCG2016D0276),数量37箱货。双方共贴封条,以便开箱验货。”至此,华威公司将货物移交少年宫。
对于货物验收问题,少年宫始终回避将货物抽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是自行委托了其认为是行业内专家的王某、郑某和申某某与少年宫的2名工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在未经华威公司同意且在场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18日(周六,但系少年宫的工作日)下午单方对货物进行抽样和“检验”,该次“验收”的结论性意见为“所检样品灯具上的标记均不符合GB7000.217-2008(灯具第2-17部分,特殊要求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像场所(室内外用灯具)要求。本次初检产品不合格,验收不通过。”为此次“检验”,少年宫分别向王某、郑某、申某某发放劳务费各500元。此次“检验”,尚有“谢国栋”在少年宫制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中“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处签名,少年宫称“谢国栋”系桂林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但未见该公司介绍信或相关函件,也未见该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上盖章确认。
华威公司对上述“检验”、“验收”的结论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后,其于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28日分别去函《履行合同催告函》、《再次催告函》至少年宫,要求少年宫严格遵守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向其明确将货物送往了哪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货物的贮存状况、下一步的安装验收计划。少年宫于2017年8月24日函复称“因桂林市少年宫与你方共同商定的开箱验货时间2017年6月18日,你方到期又以各种理由不参加,开箱验货环节现已进行完毕。经反复研究,桂林市少年宫将于9月初与政府采购办具实反应情况并由相关部门裁决。”2017年9月25日,华威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确认货物情况,于2018年3月6日下午组织华威公司、少年宫到存放货物的少年宫春天剧场临时贮存室查看货物。货物共计37大箱,均为纸箱包装,内里有小纸箱独立分包,1台灯具1个小纸箱包装,并经双方同意,随机抽取了帕灯、面光灯、耳光灯各1台,随同货物放置在包装小纸箱内的物品,还有电源线、挂钩、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保修卡。该产品说明书与华威公司之前向少年宫补充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一致,内容涉及生产厂家、安全操作、产品特色及外观、使用说明、产品安装维护保养售后、技术参数等,少年宫对此未持异议。产品合格证则标明了生产厂家、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以及质量检验为合格等内容。此次现场查看后,华威公司申请对货物的现有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经少年宫同意,一审法院委托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货物的市场价格进行价格评估。2018年5月18日,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国正价桂估字【2018】411-295号《灯具一批的市场价格评估意见书》,结论为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即2018年4月26日)的参考价格为84120元。华威公司预付了该次鉴定费2000元。
对于货物验收是否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华威公司与少年宫的意见不一,华威公司坚持认为依约应当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而少年宫则认为合同赋予了作为采购人的少年宫绝对主动权,是否送检、是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还是组织专家检验,由少年宫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法庭询问到如果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少年宫所提出的一系列产品质量的疑问能否等到解决时,少年宫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在法庭继续询问是否存在相关送检障碍时,少年宫予以了否认。
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华威公司及少年宫均表示合同项下货物已均由华威公司从少年宫处自行领回,双方确认自2018年6月1日《采购合同》即已解除。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少年宫坚持以合同之诉要求作为货物生产者的升虹公司对华威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经一审法院释明,少年宫仍坚持其该项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采购合同》及附件由华威公司及少年宫经协商后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恪守。
一、关于解除合同。华威公司的本诉以及少年宫的反诉请求中,均要求解除合同。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华威公司与少年宫经协商后已于2018年6月1日由华威公司自行将货物领回,且双方均确认《采购合同》已于当日解除,法院予以照准,故对华威公司要求少年宫立即归还华威公司已交付的48台L**帕灯、22台L**面光灯、28台L**耳光灯,并承担运输费用负责将全部货物完整无损地运送至华威公司库房的诉请,亦不再作专门处理。
二、关于违约及违约责任。华威公司与少年宫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双方的合同目的均已无法实现。那么,到底是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争议焦点在于1、华威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2、货物到底应当如何验收?对于争议焦点1,华威公司所供货物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等,尽管在2016年12月13日少年宫抽样时,抽取的使用说明书存在瑕疵,但华威公司及时进行了补正,而且其后补充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每台灯具随行的使用说明书内容一致,使用说明书上的产品技术参数也与合同要求基本相符,形式上看,案涉货物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少年宫所称的货物应归属于枝形吊灯类,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范畴,以及货物外包装不符合国家通用技术要求,货物应为不合格产品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华威公司所供货物属不合格产品。对于争议焦点2,华威公司与少年宫在《采购合同》的约定中,有数处涉及到货物验收,特别是双方为此还在“货物包装、运输”条款中增加了关于华威公司备齐货物后通知少年宫到其指定地点抽样,送检;其货物就地封存,检验报告出来后,双方进行初步验收,货物由华威公司送到少年宫春天剧场进行安装、调试的内容。可见,合同订立时双方都希望能通过一个有专业资质的中间机构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的流程应为:到货—抽样—送检—检验报告出来后,初步验收—签收货物—安装、调试—机构或专家最终验收。而对于送检,除了上述“货物包装、运输”条款中的约定外,合同还约定,产品到位后,少年宫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共同抽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华威公司支付。以及对于技术复杂的货物,少年宫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上述约定,表达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都应当尊重合意并且履行合意。2016年12月13日少年宫对货物进行抽样后,即在送检这一环节止步不前,不顾华威公司主张的共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予以检测的强烈要求,始终回避该问题。少年宫还违反合同约定,在未到专家验收的环节,即自行委托了其认为是行业内专家的王某、郑某和申某某与少年宫的2名工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在未经华威公司同意且在场的情况下,单方对货物进行抽样和“检验”。该次“验收”结论对华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应不予采信。案涉货物应属技术复杂的产品,非目测即能看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少年宫自认其所提出的一系列产品质量问题通过专业检测均能迎刃而解,而且送检又不存在障碍,费用还由华威公司承担的情况下,拒不依约将货物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少年宫的行为显然存在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华威公司履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少年宫违约,华威公司要求其按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符合约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少年宫的违约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华威公司货物市场价值受损,案涉评估结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华威公司主张相关经济损失23027.2元,应予支持。华威公司为鉴定预付的2000元鉴定费,亦应由少年宫负担。华威公司主张滞纳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少年宫反诉要求华威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升虹公司连带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桂林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少年宫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18年6月1日解除;2.被告桂林市少年宫应当向原告桂林华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784元、价值受损经济损失人民币23027.2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53811.2元;3.驳回原告桂林华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4.驳回反诉原告桂林市少年宫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桂林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桂林市少年宫负担1500元,余款由桂林华威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桂林市少年宫已预交),由桂林市少年宫自行负担。本院多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予以退还桂林市少年宫。公告费560元(桂林市少年宫已预交),由桂林市少年宫自行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少年宫存在回避抽检检测的事实以及与华威公司产生摩擦的原因表述有异议,但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除一审判决书第12页对少年宫自行委托验收小组单方对货物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时间因笔误写成“2016年6月18日”,现纠正为“2017年6月18日”外,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谁违约及谁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本案起源于双方对货物检验验收过程中的存疑解决方式存在不同理解。少年宫在2016年12月13日抽样时对华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存疑,并将抽样中发现的“缺失资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六个问题以《通知》形式在2016年12月16日反馈给华威公司,华威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回复并对涉及的技术疑问作了详细解答,并随后补充提供了与灯具随行使用说明书内容一致的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上的产品技术参数与合同要求基本相符。2017年5月10日,少年宫收到华威公司移交的37箱灯具并出具了《收条》。但由于少年宫对华威公司移交的货物质量一直存疑,根据双方《采购合同》关于货物“调试和验收”条款约定,上诉人少年宫和被上诉人华威公司必须共同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但上诉人少年宫在未经华威公司同意且在场的情况下,单方委托其自认为是行业内专家对产品进行抽样和“检验”的行为,不符合《采购合同》对货物检测的约定。其委托检验结果和“验收”结论对被上诉人华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关于上诉人少年宫提出是被上诉人华威公司拒不出面和提供费用,才导致“共同抽样委托”无法实现的主张,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提出产品不符合合同标准和要求的主张,案涉货物属技术复杂的产品,非目测即能看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产品重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并不必然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且本案提供的产品包括安装和调试,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华威公司所供货物属不合格产品,本案一、二审期间,上诉人也没有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在于少年宫一方,应当由少年宫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损失部分,华威公司提出要求少年宫承担合同总金额20%违约责任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货物自移交少年宫至争议发生时这一年多时间,根据2018年5月18日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华威公司移交并存放在少年宫的灯具仅值84120元,与合同总金额143920元存在一定的价值贬损,华威公司主张由少年宫承担23027.2元的经济损失和2000元价格鉴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桂林市少年宫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真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上诉人桂林市少年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中心
审 判 员 陶洁梅
审 判 员 罗小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竞超
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