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大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4财保211号 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145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4811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大连西岗支行34×××65账户中的存款1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二年,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大连西岗支行34×××65账户中的存款1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