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辽0204财保4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73619.16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6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