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4民初10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7-1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6302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4811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辽0204财保4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585267.28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6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585267.28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存款585267.2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