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93民初179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4811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A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106U2H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诺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金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985.08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辽0293民初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985.08元。后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并且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中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985.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