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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空中英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民初11674号
原告: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75854115Y,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昌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顺,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空中英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简称龙园盛公司)与被告江苏空中英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简称空中英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园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龙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顺、被告空中英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园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55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7月22日签定了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黄河大厦空中英语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南京市。工程承包的范围和内容是消防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报警系统调试检测。合同实行固定总价65000元,一次性包干。工期为8月31日前结束施工。合同另约定,合同签定后被告支付3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结束支付工程款至80%,验收合格应支付工程款至100%。现原告己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19500元,尚欠工程款45500元。原告对被告所欠工程款经多次摧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空中英语公司辩称,案涉合同系物业公司指定安排,在合同签订前后,原告均未与被告进行沟通,且原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故空中英语公司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龙园盛公司主张已完成案涉合同全部义务,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龙园盛公司要求空中英语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龙园盛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伟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恒泽
书 记 员 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