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安消防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昌龙。

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

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做出的(2018)苏0111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款发票,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收到发票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5619.17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432000元为基数支付2015年6月13日至2016年2月15日利息;以135692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8月4日利息;以882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5日利息;以358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2月5日利息;以1966557.95元为基数支付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8日利息;以1866557.9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189061.2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上述利息标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4058元,由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金杯牌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室的不动产,但因该不动产的首封法院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无处置权,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发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79677.17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100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首封法院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无处置权,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发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100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鹏

审 判 员  吴明龙

审 判 员  马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邢啸天

书 记 员  石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