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绛县金冠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王某与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侯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再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绛县金冠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案外人):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原审原告:**,住运城市盐湖区。
原审被告:**,住新绛县。
上诉人新绛县金冠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民再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新绛县金冠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但未获批准,再次通知其交费后,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绛县金冠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如珍
审判员 王菊萍
审判员 范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崔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