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825执463号

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你与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晋0825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给付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451884.6元。

(2)申请执行费6678.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825执463号

***:

你与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晋0825民初95号民事调解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货款451884.6元未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

(2)案件受理费4198元,申请执行费6678.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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