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绛县金冠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5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新龙。

被执行人:新绛县金冠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丙辰。

本院在执行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绛县金冠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绛县金冠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同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琦

审判员 孙 波

审判员 张 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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