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创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411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创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常州创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苏0411执9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700577.74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94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说明,本院执行的(2020)苏041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