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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东新城市花园。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10月16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0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本案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04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嗣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网络资金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工商信息等,以及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关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700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49350元,未受偿212650元及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13执恢1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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