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北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3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北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已凡,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北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北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赔偿款2088684.34元、案件受理费13858元、鉴定费4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申请日的利息为57151.2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8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暂无可供执行余额。4、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