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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3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92561H,住所地南京市**区桠溪镇定埠集镇。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苏0404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为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4日,账户内存款不足千元;保全查封了***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汇通路8号180幢102室的不动产及南京市××街道××街××号××幢××室的不动产,***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街××花园××室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冻结或查封申请执行人于期限届满前可向法院申请续冻。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04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 包 康 审判员 : 丁 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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