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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4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108250737,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 安区新安镇***桃园组。 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92561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324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8407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2、2021年10月23日、10月28日、11月23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账户、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分别于10月25日、11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7个,余额均不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10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0月26日,另案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泗洪县大楼街道办事处享有的工程款本案分配(诉讼阶段同时保全)16900.13元;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1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6、2021年11月17日,本院根据本案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地址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2021年11月23日,本院委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12月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苏A×××××、苏A×××××小型汽车(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扣押); 8、2021年11月2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到位16900.13元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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