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用名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02执恢2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8日,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用名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定埠集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9256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含光佳苑B号楼1单元2090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6032271P。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6日,江苏省扬州市人,登记住址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康园路299号,现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6日,山东省巨野县人,现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5日,福建省闽侯县人,现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4日,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闽侯县,现住汉中市汉台区。
***与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伟赫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伟赫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履行1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了案件的执行。2023年4月12日,***以***、***等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南京伟赫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2015年7月29日暂计至2023年4月12日的借款利息2858933.33元(已扣减在前次执行程序中已履行的10万元)、支付2021年9月23日暂计至2023年4月12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8480元,要求南京伟赫公司、***、***归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7236元,要求***、***归还垫付的财产保全费4520元,要求***、***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此外,南京伟赫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871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查控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名下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公司有银行存款19939.44元已被多案冻结及轮候冻结,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914.76元、网络资金499.56元均已被多案冻结及轮候冻结,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9219.35元、网络资金2757.14元,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48.13元、网络资金751.3元已被多个案件冻结及轮候冻结,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38.79元、网络资金302.69元均已被多案冻结及轮候冻结,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路××号××号楼××号商品住宅房一套已在本案前次执行程序中查封(查封期限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室××层××号柴房一间已抵押于金融机构并由本案在前次执行程序中登记查封(查封期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
四、因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存在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委托入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估鉴定机构名录的陕西新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进行了估值并进行了网络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经两次网络公开拍卖后,最终以2487822元的保留价流拍,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以房抵债。
五、本院已于2023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因其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号已被多地人民法院的多个案件冻结及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轮候冻结。
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到被执行人***(挂靠其他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的遗留问题处理机构—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百花村城改项目信访工作接待中心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挂靠其他公司)所承建项目现已烂尾,遗留问题正在处置中。本院已向该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中协助本院提取本案所涉金额。
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八、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依法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名下除已被本院划拨的上述存款、冻结及轮候冻结的银行及网络资金存款账户、已被本院登记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不动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本案暂未能执行到位标的金额暂计为4619169.33元及案件执行费187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明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