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02执恢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8日,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新商务公寓3号楼3栋10906号(已于2017年6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9223989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含光佳苑B座1单元209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6032271P。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3日,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鸿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益州路中段烈火村2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8156144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定埠集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9256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中连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陕西汉中鸿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鸿杰公司)、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安之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070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中连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汉中鸿杰公司、江苏安之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执行。该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鸿杰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2023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汉中鸿杰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西安中连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2,849元、支付截止2023年7月12日的尚余借款利息413,551.12元(已扣除***、汉中鸿杰公司分期交纳的957,853.64元),要求***、汉中鸿杰公司、江苏安之翎公司对西安中连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上述金钱给付项目1,146,400.1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此外,西安中连公司、南京伟赫西安分公司、***、汉中鸿杰公司、江苏安之翎公司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7,624元、案件执行费20,3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3年8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汉中鸿杰公司银行存款1,177,934元并于2023年8月24日划拨了该笔存款。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14万元(不含前次执行程序中已发放的957,853.64元),已扣收案件案件受理费17,624元、案件执行费20,310元;受偿不足部分6400.1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确认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由***、汉中鸿杰公司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陕07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070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汉中鸿杰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已由***、陕西汉中鸿杰商贸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