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2176号之二

原告: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城关镇南五里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7415687XD。

法定代表人:马丙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0799688222。

法定代表人:孟祥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74元,减半收取计78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47元,由原告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庆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翠翠

书 记 员 邸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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