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2176号
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城关镇南五里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7415687XD。
法定代表人:马丙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0799688222。
法定代表人:孟祥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151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1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三辆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及车辆识别代号分别为:(冀R×××××、LZ5N2CE5XLB007506)、(冀R×××××、LZ5N2CE58LB007505)、(冀R×××××、LZ5N2CE51LB007507)。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庆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翠翠
书 记 员 邸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