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795号之一
原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益昌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迅,经理。
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孟祥刚。
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与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2元,减半收取计89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11元,由原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廉新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禹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