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7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益昌南路308号。
被申请人: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10层。
原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冀1023民初79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1444.56元。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031444.5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廉新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禹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