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796号
申请人: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益昌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迅,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孟祥刚。
原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申请人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31444.5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固安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31444.5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廉新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禹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