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淮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1126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倪宝龙,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江苏江淮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宿迁江淮水利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139727992P,住所地沭阳县台州北路(水务局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金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江淮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开庭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