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淮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江淮水利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77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宿迁江淮水利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139727992P,住所地沭阳县(水务局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金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宿迁江淮水利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华伟
审判员  刘盼盼
审判员  姜 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