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348号
原告:**长,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浙江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涴东街道十里牌。
法定代表人:何日峰。
被告:诸暨市振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士家湖东路27-2000108,000116。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
原告**长与被告***、浙江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市振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米晓玲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法 官 助 理 蔡长虎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