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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雅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602民初1979号
原告:朔州雅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朔城区马邑路民政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职务,经理。
被告: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地址,朔城区鄯阳街**延线。
法定代表人赵向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守龙,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朔州雅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朔州雅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雅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计1714.5元,由原告朔州雅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鲍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