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华泽电气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02执保433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华泽电气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民初1666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州华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