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冀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2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城建公司、铂瑞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2014年1月6日,东海公司(甲方)与城建公司、铂瑞公司(乙方)签订《唐山东海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1×93MW煤气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争议解决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东海公司依据约定的管辖条款,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 代理审判员  崔 莉
书 记 员  胡茂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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