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冀民初63号
原告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被告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就同一工程纠纷其作为原告已将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278号】,两案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而后浙江城建、铂瑞能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提至本院合并审理。 经审查,2016年7月2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设备交付迟延和工期逾期等原因,请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交工的违约金、损失和交付锅炉出厂及安装竣工相关资料的案件【案号(2016)冀02民初278号】。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冀02民初278-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二被告公司的异议申请,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冀民辖终13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其工程款5994万元及违约金、损失5310万元,共计11304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本案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冀02民初278号】案件,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因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冀02民初278号】案件立案在先,且该案已经本院终审裁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先立案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艳辉 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 代理审判员  申 毅
书 记 员  张 婷